〔C类〕
粤人社案〔2020〕26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
人大三次会议第17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余道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补缴社保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数据服务管理局)、省税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及跨省转移提供相应文书问题
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近几年全国发生了多起通过虚假劳动关系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案件,给社保基金安全构成了威胁,损害了广大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防范化解社保基金风险,规范养老保险费补缴和关系转移接续业务,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文书应是各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强调要严肃查处欺诈骗保、失职渎职等行为,防控基金风险。因此,严格规范补缴业务是基于国家对社保经办工作的要求,更是基于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证社保基金安全的初心。
人社部规〔2016〕5号文及其人社厅发〔2019〕94号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仅在参保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且在仲裁时效内才有可能产生,而对于参保人与用人单位无劳动争议以及超过仲裁时效的,难以形成该类文书。同时文件规定也属于有效证明的“社保费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参保人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仅在用人单位不主动补缴时税务机关才会发出,不适用于用人单位主动补缴的情形。因此,存在部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获取相关法律文书而导致无法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却无法办理跨省转移,无法领取社保待遇的情况。我省是劳动力大省,企业为外省来粤务工人员补缴社保费的情况众多,若不能妥善处理参保人补缴后办理跨省转移,领取养老待遇的业务衔接问题,容易激发社会公共事件。鉴于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制定属于国家事权,对上述问题我厅将积极向人社部建言献策,及时向部里反映审验有关证明资料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反映人大代表和企业及其职工的诉求,努力争取国家部委的支持,不断补充完善有效证明资料的形式、种类,解决各部门出具第三方有效证明的局限性,为下一步优化补缴业务提供政策支持,既能够防范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补缴的风险,又能够保障参保人合法、便利维护权益。
对于省内企业主动申请的补缴业务,目前办理流程和办理材料尚未实现全省统一,部分地市如深圳、东莞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部分地市如省直、广州由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补缴业务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书存在地区差异性。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税务部门梳理现行有效的关于社保费征缴查处的相关条款,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社保费补缴业务规范和经办流程,细化内部操作指引和外部办事指南,规范企业补缴业务。
二、关于社保费补缴流程优化问题
优化社保经办服务,简证便民,提升企业和参保人的获得感是我厅常抓不懈的工作。一是我省人社集中式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系统已开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网上申报、进度查询功能,已实现“不见面审批”的网上全流程办理,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网上上传及提交资料后即可以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反馈的全流程在线服务。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拓展完善公共服务渠道,推广应用手机APP和“粤省事”小程序服务,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线办理。二是省人社大集中系统已对接人社部全国转移平台,支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流程网办,实现转移数据“次日达”,彻底解决了邮寄转移表单耗时长的问题,大大缩短了转移接续业务的办理时长。三是我厅下一步将加强与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协调,以省人社大集中系统、社保费省级共享平台上线应用为契机,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对多部门共享的企业、个人数据进行数据比对取证的方式,进一步优化、简化办事申请材料。切实提高社保经办服务水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铮,3884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