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类〕
粤人社案〔2020〕266 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
人大三次会议第183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刘勇辉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异地务工人员社保办理事项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高度重视异地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
我省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起,就明确了异地务工人员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按照统一的缴费基数、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时按照同样的待遇计发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避免出现因缴费水平过低,导致退休时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切实维护异地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多年来,我省认真研究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及相关的后续政策,出台了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贯彻国家办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实现异地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统筹区之间和不同制度的顺畅转移接续,切实维护异地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二、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设置属于国家权限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为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条件,包括了参保人在各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转移接续后的累计缴费年限,无论是否异地务工人员均须达到这一缴费年限条件才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目前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可以切实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在各地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权益得以合并计算。
关于最低缴费年限的设置,属于国家权限,我省无调整的权限。
三、国家和省均已对异地务工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问题进行了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人员可在待遇领取地继续缴费至满15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以在参保地是否缴费满10年为依据来确定待遇领取地,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规定,在我省不同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按照国家转移接续办法,最后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不属于临时账户所在地的,以在参保地是否缴费满10年为依据来确定待遇领取地。我省户籍的跨市流动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累计满15年的则以其最后参保地作为待遇领取地,没有对其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作出限制。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在按上述政策确定的待遇领取地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我省已实现全省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统一,在哪里领取待遇都一样
2006年,我省在贯彻国家统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时,由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采取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方式,统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计发办法做保障,在哪参保都一样”。因此,异地务工人员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金,均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统一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养老金的高低与本人的缴费工资水平和缴费时间长短相关。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巩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健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稳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你们反映的最低缴费年限问题,我们也将积极向国家反映。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