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胡少芳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及补助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关情况
(一)影响养老金水平的主要因素为累计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国家有关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累计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退休时其养老金水平就越高。目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是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2倍以上;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累计缴费年限为35.4年左右,比企业退休人员平均缴费年限(23.3年)高出12.1年。两大因素决定了两类人群短期内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仍将存在一定的差距。测算表明,假定参保人按目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缴费满35年,退休时,其养老金水平为7000元左右,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持平。
(二)我省采取多项措施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近年来,我省在国家调整养老金政策基础上,先后采取多项措施,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主要为:一是自2005年以来,按国家统一部署连续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在增幅上,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限调整;在调整办法上,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等方式,逐步缩粤东西北地区和珠三角地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二是自2009年起,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过渡性养老金;三是自2013年起,建立缴费年限津贴制度,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4元的过渡性养老金;四是2014年起提高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由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提高至按社平工资增长率计算。
二、关于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相关情况
(一)国家相关制度的差异性决定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存在较大差异。《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 》(粤社保函〔1997〕171号)规定,增加一次性抚恤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
(二)修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属国家主管部门事权。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未对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三类人群的抚恤金标准不同的问题更为突显。我省及其他兄弟省均多次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对方表示,此事项属国家事权,国家主管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各省不得擅自出台相关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努力推进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尽快落实2020年国家统一部署的养老金年度调整,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提振大家应对疫情的信心;二是争取国家支持我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适当再提高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三是继续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建议尽快出台统一的一次性抚恤金等政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