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相关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国家援企稳岗政策实施以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研究制定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等一系列文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注重抓好落实,取得稳岗实效。今年以来到3月31日,全省共向79.04万家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94.7亿元,惠及职工1692.45万人。其中,为78.03万家企业发放普通失业保险费返还(稳岗补贴)26.25亿元,惠及职工1584.6万人;向1.01万家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68.45亿元,惠及职工107.85万人。
二、关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问题
国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明确,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属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之 一,属于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章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
在实践中各地也有反映,我们也注意到有这种情况。下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积极向国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在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权益的同时,减少发生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人员钻制度的漏洞。
三、关于调整稳岗返还中“裁员率”计算方法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粤人社发〔2015〕54号规定,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粤人社规〔2019〕12号也进一步明确裁员率计算方法为,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今年以来,为支持企业减轻疫情影响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岗位,国家和省进一步放宽了稳岗返还条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规定,加大援企稳岗政策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这些政策进一步降低了稳岗返还的条件,全面扩大受益企业覆盖面,使往年由于受裁员率标准影响不能返还的企业大部分也能享受返还政策。
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大力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提升企业享受政策覆盖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