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赖晓静代表提出了《关于缩短带薪产假并立法规定一年无薪育儿假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和计划生育奖励假,男方依法享受陪产假。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在女职工休产假和计划生育奖励假、男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赖晓静代表提出的“员工申请育儿假的,由用人单位或员工在社保部门登记,申请育儿假期间免于交纳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保费用”的建议,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属于国家层面的立法调整,不属于我省立法权限。针对“缩短带薪产假并立法规定无薪育儿假”的建议,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部门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休息休假制度。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保障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女职工基本权益。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快速处理与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的举报投诉案件。不断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确保女职工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
专此函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