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的修改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司法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出台后,我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职工探亲假待遇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细化职工探亲假待遇相关规定,适当地解决了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
一直以来,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做好贯彻落实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并主动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省人事厅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同时享受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的假期。原省人事厅1996年出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进一步细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对企业职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997年出台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2008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出台后,我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可同时享受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实施细则》出台近40年没有修改、规定中已有多处不适用、探亲假无法分期以及无法探岳父母和公婆等情况,也在一定程度存在。您提出的有关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对象扩大到岳父母和公婆、灵活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的休假方式、准许职工享有探望离婚父母中未共同居住的一方的探亲假及待遇等建议,对我们落实探亲假和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我们将联合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调整我省探亲假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适时提请省政府修订《实施细则》。
参考您的建议,下一阶段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休息休假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规范的休息休假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好生产经营与职工的休息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快速处理与工时、年休假、探亲假有关的举报投诉案件。不断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三是鼓励企业加强人文关怀,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加大休息休假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错峰休假、旅游休闲作为加强人文关怀的措施,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