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凤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不平衡现象,相关部门应协同寻找平衡点约束机制,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劳资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维护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是强化欠薪违法行为惩戒威慑。依托“互联网+”改进劳动监察执法方式,开通全省互联网举报投诉系统,实现“全省一点举报、全域联动处置”,依法快速受理和查处案件,实现劳动者维权便捷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联动打击恶意欠薪,2016年-2018年近三年来共移送欠薪涉嫌犯罪案件2087件,公安机关立案1581件,形成震慑。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实行社会公布制度,近三年全省曝光1331件重大欠薪违法行为;推动将欠薪企业及经营者违法信息纳入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和银行征信系统,实现跨部门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共享互认,提高欠薪违法失信成本。
二是进一步健全源头治理欠薪长效机制。修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综合防治建筑领域欠薪、强化“两法衔接”打击欠薪、明确工资支付期限加以修订明确,推动欠薪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意见,强化欠薪治理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农民工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突出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突出保障性长效机制建设,统筹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三是强化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响应介入,掌握诉求稳控局面,引导职工理性维权,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努力是事态不升级、不激化,坚决防止蔓延扩大,确保不引发系统性风险。对核实的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职工合情合理诉求居中调停,对不合法不合理诉求一律不予支持。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第一时间发声、主动宣传,对负面报道和不正确炒作,及时公布真相、澄清事实,加强舆论引导。
(二)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坚持依法立案,在保障当事人仲裁权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滥用仲裁权。
针对当事人滥用仲裁权利、“黑代理”揽诉挑讼,造成国家仲裁资源的浪费和涉案用人单位的诉累,甚至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等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时总结经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积极采取措施遏制滥诉等行为。
一是加强立案风险告知。在当事人申请立案时,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仲裁、恶意仲裁以及无理缠诉等行为的法律后果,推动诚信仲裁。严格行使立案审查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一律不予立案受理。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及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二是适用简易程序,减轻当事人负担。《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关于“仲裁机构审理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机构可以采取缩短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电子送达等办案方式”的规定,明确对简单劳动案件采取简便方式简易审理,减轻当事人负担。
三是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权利。
(三)省法院出台多项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
一是与省劳动人事仲裁委联合制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条对企业与其招用的工作人员出现承包、委托、租赁、联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用工形式,共享平台与驾驶员、招用工作人员等形成新型用工关系予以甄别,规定在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求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五条规范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将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纳入司法考量范围,明确企业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含调岗等)达成协议,但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影响,且企业已采取合理弥补措施,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依法认可企业防止人才流失的合理举措,对于企业与劳动者明确约定,与劳动者工作期限密切相关,且由企业预付的特殊福利待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根据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区分情形作不同处理,力求通过司法手段平衡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权益。
(四)规范劳动仲裁领域的“黑中介”、“黑代理”行为。
实践中存在部分无法律服务资格且与当事人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工作关系的自然人“黑中介”、“黑代理”专门对劳动维权案件进行揽诉,以从中获取不当利益。为规范代理行为,2017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中就可以代理人员范围作出规定,该办法第四十五条参照民事诉讼法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代理人员的范围,并明确职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自然人作为代理人,受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实践中,为避免受委托人通过代理劳动仲裁案件牟取经济利益,劳动仲裁机构可要求委托代理人提交不收费的书面承诺。
二、对劳动者进行失信管理、提高劳动争议诉讼收费问题的基本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日趋凸显。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收入和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建议中提到的劳动者“说走就走”、“调岗闹”等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制度中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企业)的合法权益被劳动者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及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若要增加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将劳动者失信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需国家从立法的层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此外,关于收取劳动仲裁费和提高劳动争议诉讼费等问题,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法院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劳动争议诉讼费,在国家未对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我省法院无权自行调整案件受理费的标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三、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形成劳动关系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创新完善政府、劳资双方、社会力量各方协同、法治保障的新机制,扎实推进劳动关系治理。改革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工会、工商联、企联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培育协调劳动关系的基层社会组织,推进律师、社工、行业商协会、合法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劳资纠纷;引导员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纠纷。对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积极构建劳动关系治理的社会支持网络,努力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
(二)积极推动国家层面的立法、修法,加强对公民滥用仲裁诉讼权利、使用“软暴力”等违法手段维权行为的约束。今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对于在劳动维权过程中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堵门阻工等破坏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涉及犯罪的,将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以劳动者为中心,以回应最大关切、体现最重要职能、集中最优势资源、取得最卓越成效为要求,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不断加强对劳动者的政治引导,不断提升劳动者队伍素质,不断拓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劳动者中的宣传广度和深度,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到各自急需的法律法规知识,团结动员广大劳动者以主人翁姿态为新时代建功立业。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