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李海军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提高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实施不同薪酬体系,现行制度明确了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措施,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教育平衡出发,我们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没有不同意见。
一、关于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的收入情况,通过立法来确定民办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提升民办教师的待遇保障问题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同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民办教师,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依法享受最低工资保障。我们支持各地教育部门加强民办教师薪酬水平的指导,推动民办教师待遇水平合理增长。
二、关于要求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标准为民办教师购买退休养老保险,缩小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退休待遇的差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因此,我们并无相应权限要求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标准为民办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缩小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可以通过鼓励民办学校为民办教师建立企业年金等方式来实现。
专此函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