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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89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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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政法委省医保局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刘光滨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农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厅向来高度重视和支持包括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以人才评价为抓手,切实创新医疗卫生人才工作机制,破解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难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大力促进包括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医疗卫生人才资源评价开发

切实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称在助推人才能力建设方面的杠杆作用。一是积极实施对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政策扶持。自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来,已在职称系列中的卫生系列设置了全科、心理、护理等专业,积极开展从员级到正高级共5个职称等级的职称评价工作,发挥了良好的导向激励效应。二是出台更切合医疗卫生人才工作实际的职称评价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创新职称评价机制,2016,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不将论文、科研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更加注重考察专业技术工作实绩,免除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后顾之忧。三是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推动基层心理危机干预人才队伍建设。联合省卫生计生委出台《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基层卫生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614号),围绕健全评审体系、优化评审条件、完善评审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和建立长效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15条具体措施。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单独评审,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对论文、科研课题要求不做硬性规定,有效促进基层心理危机干预人才队伍建设。四是深化医疗卫生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201712月,制定出台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对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作出部署。其中明确提出,对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把品德、能力和业绩作为评价核心标准合理确定不同机构、不同专业和不同岗位的评价重点,建立涵盖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体系。

二、大力开展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加强人才培养。

一是认真组织包括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医疗卫生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三类科目学习,鼓励发展多种培训方式。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组织全省包括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医疗卫生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专业和选修三类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十二天或72学时。二是大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方便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任务繁重、地点分散、学习时间碎片化的特点,于2011年建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灵活学习三是不断加强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才使用政策的贯通。在全省基本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称评聘衔接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强化硬约束

三、稳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资待遇

近年来,我省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资待遇一是先后出台《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0225)、《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的意见》(粤人社函〔2018250号)《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1262号)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部署,不断深化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部署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倾斜政策,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包括全科医生、公卫人员等在关键岗位人员和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鼓励优秀人才到欠发达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或灵活上岗服务,欠发达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发放特别补贴。二是深入落实国家关于建立乡镇工作补贴的部署。从2015年起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内的粤东西北乡镇公职人员按月人均700元的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三是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的意见》(粤人社函〔2018250号)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分配,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倾斜政策,其中明确可自主调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上述文件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对承担精神疾患诊疗任务重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卫生医疗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通过设立岗位补助津贴等方式,加大对精神卫生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关于代表提出的设立精防人员特岗津贴的有关建议,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岗位津贴的设立权限在中央,我省无权自行设立。

我厅认为,代表的建议很有针对性。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大向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构建更科学、更有针对性的职称评价体系;持续开展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拓宽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的选择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紧贴岗位实际的学习内容推动我省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同时,继续加强绩效工资实施的指导工作,推动有关政策进一步落实到位。

专此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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