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王克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大力扶持我省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我厅向来高度重视和支持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不断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取得一定成效。
一、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评价和开发,为构建我省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提供人才支撑。一是认真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我省于2008年起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两个级别的职业资格。近三年,我省分别有15934、5990、16884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资格总人数已超30万。二是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认真贯彻《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的条件、资格的合法性等和公有制单位一视同仁的规定,研究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机制,畅通申报渠道和信息交流,同时鼓励各地人社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措施,精简申报程序。三是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重大人才项目和表彰奖励范围。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已纳入我省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目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享受“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支持方面没有政策障碍。在我省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和备案同意的77个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中,已有“广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广东青年五四奖章、青年文明号”“广东省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等多个项目评选范围涵盖社会组织专职工作者,且活动均已实现常设举办。
二、切实落实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权利,维护社会组织人才合法权益。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13年出台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将近两百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实现职业人群制度全覆盖。坚持应保尽保,持续加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截至2018年12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592万人,占全国比例约15%,位居全国第一。二是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社区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依法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我们认为,代表所提建议很有建设性。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自身职能,继续加大社会组织人才评价开发力度,持续完善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社会组织人才合法权益,为我省社会组织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