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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194号、1769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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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次会议期间,陈琼等代表提出了《关于规范环卫行业用工的建议》、周剑兰等代表提出了《关于规范保障环卫工作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方面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有关配套政策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包括环卫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我省持续扩大养老、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包括环卫职工在内的各类职工养老、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截至201812月底,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019.9万人,其中农民工2166.7万人;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592万人,其中农民工2210.7万人,稳居全国第一位。《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将在我省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没有单列环卫工人),执行统一的费率政策、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政策,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省的统一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按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政策申领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2018年,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3361万人,其中农民工2074万人,占参保人数的61.7%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持续推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包括环卫工人在内的各类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环卫工人权益保障。

二、关于环卫工人工作时间方面

按照《劳动法》、《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日。环卫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环卫工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环卫工人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手段,加大对环卫用人单位遵守工时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及时纠正环卫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和帮助环卫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对侵害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依法严肃查处。 

三、关于环卫工人工资待遇方面

按照《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同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我们支持建立健全环卫企业职工工资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合理提高一线环卫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我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坚持“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特别是对涉及环卫工人工资报酬、工伤待遇等争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开庭、优先审结”。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省法院根据我省实际,于2018718日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就工资数额的认定统一办案标准,将工资指导价作为认定的参照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2018〕2号)第四条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经济类型,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或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如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工资与该行业(或岗位)的普遍工资收入明显不符的,参照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综合确定。”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涉及环卫工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力度,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提高案件处理质效,切实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环卫工人管理模式方面

对于事业编制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环卫工人只要符合报考条件,均可报考,确定聘用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同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规定程序进行。编内环卫工人符合竞岗条件的,均可参加单位内部岗位竞聘。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劳动法律法规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环卫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人员聘用等政策指导、服务工作,推动环卫事业单位转换位用人机制,实现编内环卫工人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专此函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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