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强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意见建议》(第1699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年稳步提高
省委、省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问题,始终坚持强化底线民生思维,大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养老金水平。2013年省政府把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纳入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任务之一,并每年列入省十件民生实事。《广东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提出了“十三五”期间每年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目标要求。全省各级财政不断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稳步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经过5年6次调整,全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2年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2017年的120元,增加65元,累计增幅118%,高于国家统一标准50元,增长幅度高于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也高于我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二、2018年我省将继续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2018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国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至88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积极研究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2018年省十件民生实事要求,制定调整我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方案,在国家统一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整标准。调整方案现正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呈批,下一步经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将下发全省执行。
三、研究建立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013年以来,我省一直致力于稳步提高城乡居保养老保障水平有效机制的研究探索,在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等地开展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建立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政策思路。2018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四个走在前列”的要求,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原则,在前期调研和政策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近年来城乡居保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着力解决提升城乡居保制度保障水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抓手,以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保政策为目标,研究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中明确规定建立城乡居保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加大各级财政对城乡居保的投入,逐年提高养老金水平;并完善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加大个人账户积累,提升总体待遇水平。修订稿已征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有关单位意见,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颁发。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继续完善城乡居保制度,稳步提高城乡居保待遇水平,切实将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城乡居民,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权益。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