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粤人社案〔2018〕20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
人大一次会议第1154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省科技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嵇世山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引才机制相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中发〔2016〕9号)精神,我省于2017年1月出台实施《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对科研人员在岗创业、兼职、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置流动岗位等相关人事管理问题做出规定,特别是对科研人员兼职取薪、离岗创业期限、离岗后岗位聘用管理、工资社保待遇、工伤保险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人事政策支持和保障。属于粤人社规〔2017〕2号文适用范围的新型研发机构均可设置流动岗位,以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到本单位兼职;其所属科研人员也可按规定在岗创业、兼职、离岗创业,从而加速优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为鼓励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做强做大,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工作,我们还建立了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可以免公开招聘直接进入事业单位。全省各地市都根据各自引进人才实际情况,明确了免公开招聘的高层次人才范围,为我省深入开展引才引智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政策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在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及个人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及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工作单位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代表建议中提及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则已经属于单位的正式职工或工作人员,应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引进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也可以暂时保留在原参保地,待达到退休年龄是时转入待遇领取地;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引进单位非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则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或工作人员,则不需要随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引进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继续在原参保地参保缴费。如代表建议中提及的“广东省已设立了重大专项资金(如广创团队),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上述管理办法中……则须将广创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的人事和社保关系转入广东,方可申报广创团队项目支持”属实,则与国家相关政策不相符,应予以调整,取消其中关于社保关系转入的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