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沈婷婷等代表提出了《关于重新确认法院检察院财物统管划转基数的建议》,经研究,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粤人社发〔2016〕225号),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地区附加津贴、改革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考核奖金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从2016年起由省财政保障。仅当地党委、政府自行设置的工资项目,包括各地设置的政府绩效考核奖等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结合实际保障。
上述由省财政保障部分的经费划转问题,我厅无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