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少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应制定获中央部委劳模称号者可享受与省劳模同等待遇政策的建议》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已采取的政策措施及主要做法
根据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和我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工总〔2002〕33号),2000年以前受表彰的在世的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先进模范),分别按200元/人·月和1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人事部与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授予(包括1994年底以前各部委单独授予)的部级先进模范,参照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执行。
2011年,我省进一步提高2000年以前受表彰的省劳动
模范荣誉津贴标准(分别从原200元/人·月和150元/人·月提高至300元/人·月和200元/人·月),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责,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由省总工会组织落实,直接发放到个人。2001年以后受表彰的省部级先进模范,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不再按月发放荣誉津贴。
目前,我省已按照上述标准统一对在册的省部级先进模范发放荣誉津贴。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先进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在社会上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凝聚力和示范作用。为体现对先进模范的关心关爱,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统筹协调先进模范政策和服务管理工作,会同省总工会加大对省部级先进模范的统计摸查力度,进一步把人数、生活状况、待遇政策及落实等情况摸查清楚,更好地为中央和省完善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和改进省部级先进模范服务和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6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程玉乾,020-8313495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