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绍玲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妥善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出台解决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政策情况
我省自1994年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类企业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为妥善解决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养老保险的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2008年以来,我省陆续出台了多项一次性缴费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通过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集体企业人员。
(一)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政策。
2008年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该文规定,现为本省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该办法的处理原则,结合实际另行制定解决本市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解决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政策。
2010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明确,“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我厅和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粤人社发〔2011〕193号)明确,凡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适用本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印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人社养司函〔2011〕123号),我厅2011年12月印发《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5468号)中明确,“原所在企业为城镇集体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养老保险问题。
2011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明确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可自愿按照《通知》的缴费办法一次性缴费后纳入养老保险。对于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文)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参保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以直接纳入的方式纳入养老保险,不需要缴费,从通知实施之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但不补发过去的养老金。同时,对于已参保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通知》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上述政策实施以来,全省已有超过100万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申请一次性缴费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二、关于怀集县部分水运企业原职工的参保情况
据核实,怀集县水运联社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期间成立,于1980年起变更为怀集县水运公司,怀集县水运公司属下有十个船队,各船队分别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部分解体的船队的职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237号文和193号文实施后,部分人员(主要是怀集县原水运十三、十四船队职工)要求按237号文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和核定工作年限,因无档案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无法核实其身份和视同缴费年限。
为职工建立档案是劳动人事制度管理的重要内容,职工档案是反映职工工作经历的重要依据。审核职工退休条件、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结论,涉及是否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职工档案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如果职工原始档案材料存在缺失、灭失等情况的,应提供反映该职工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佐证材料作为补充。这是保证基金支付安全的必要措施。
部分人员先后通过信访、信访复查等方式反映该问题,主要诉求包括:一是1993年前达到退休年龄的老职工,能否直接按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纳入当地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二是其他职工按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规定一次性缴费纳入后,其是否具有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有关部门也按规定给予了书面答复,也建议可通过现有的材料,申请按照粤人社发〔2011〕193号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老职工不同意缴费,而坚持按照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办理。因未能提供新的具体档案材料,目前仍未符合按237号文的规定参保。
三、对解决问题的意见
我厅认为,全省已出台的多项一次性缴费政策,在实施时均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材料为依据,经核实符合政策适用范围后才予以办理,因此对于怀集县水运老职工也应该按照相同原则处理。考虑到国家正在规范各省的一次性缴费政策,一旦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将无依据办理。
因此建议怀集县水运老职工,可依据现有的材料申请按照粤人社发〔2011〕193号文办理一次性缴费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