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莲等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国家统一规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严格调控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由国家统一规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我省为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38号文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国家多次发文严格调控养老待遇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
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明确:“未经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近年来,国家又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严格调控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明确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权限在中央,我省没有自行提高养老金水平的权限。
(二)近年来我省不断提高企业养老金水平,并注重向粤东西北地区倾斜。
我省以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目标,着力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长,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实现制度和人群“两个全覆盖”。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统管,扩面征缴稳中有升、收支运行平稳有序、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经办管理有序开展,总体进展顺利,为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均衡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5年开始连续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历年调整中,针对部分退休人员反映粤东西北与珠三角地区基本养老金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我们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普遍调整办法:一是将定额调整基数由所在市平均基本养老金调整为全省平均养老金,对全省按照同一数额加发养老金,在调整幅度上体现对粤东西北地区的倾斜,体现了公平原则;二是将定比调整与个人养老金水平相挂钩,使缴费年限长、缴费水平高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额度较高,体现了效率原则,激励多缴费、长缴费。在此基础上,我省改革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9年起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00元过渡性养老金,2013年起建立缴费年限津贴,2014年提高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
经过历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逐年提高,至2017年对比2005年的847元累计增幅219%,待遇水平与经济水平同步增长,使企业退休人员及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地区来看,粤东西北地区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调整幅度要高于珠三角地区。如2017年,梅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增幅为7.4%,比当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6%的平均增幅高1.4个百分点。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17年,已由2004年的2:1缩小为1.5:1。
(三)我省企业养老金水平总体居全国前列,但不同地区的平均养老金水平有差异。
我省养老金平均水平,近3年均列全国第9位。不同人群、地区的养老金水平有差异,主要是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缴费水平高、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退休后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反之则待遇水平相对较低。由于粤东西北地市参保人员总体缴费水平相对较低,平均养老金水平也相应较低。同时,近年来各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大批未参保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如梅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约50%为一次性缴费人员),这些人由于缴费年限短(普遍只有15年)、缴费工资低(按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照“低进低出”原则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也相应较低,拉低了全市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今后,如果粤东西北地区的总体缴费水平、缴费年限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养老生活的需求为目标,加强政策宣传,推动企业和职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从根本上扭转个别县区养老金水平不高的状况。同时,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稳步提高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缩小不同地区待遇差距。积极争取国家主管部门支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发挥养老金保障和改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增强企业退休人员获得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