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5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52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经综合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置特殊岗位津贴的事权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范畴。根据国家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设置的事权在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二、我省保障提高卫生人才包括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政策情况
根据现行工资政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进行分配。根据国家部署,我省先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0〕225号)、《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1〕262号),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实施绩效工资。两份文件: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可在规定标准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二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三是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在此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决策部署,2018年初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的意见》(粤人社函〔2018〕250号),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着力提高我省包括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在内的医务人员收入水平:一是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突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按公益二类单位核定总量。二是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提取上年度收支结余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此导致发放水平突破调控水平部分,由其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及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核增。三是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确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自主确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比例,自主确定高层次、急需急缺人才分配方式并单列核定绩效工资等。四是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考核结果按单位绩效工资基准水平的5-10%核增绩效工资,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机制。这些政策规定,为各级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工资分配中结合精神卫生工作岗位强度、工作特性,向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倾斜提供了政策依据。
同时,省财政着力加大对条件艰苦偏远地区医务人员补贴力度,一是2017年将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800元,2018年起为1000元。二是对粤东西北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编制人数和年人均1.2万元的标准核拨事业费。三是对粤东西北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设立的全科医生特岗每岗每年补助6万元,不断提高包括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在内的医务人员待遇。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
近年来,国家、省对精神卫生工作高度重视,在全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各级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辛勤工作下,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关工作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但我们也充分认识到,当前我省精神卫生形势依然严峻,精神疾病患病数量庞大,防治任务繁重。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特别是精神科医师缺乏已成为当前制约精神卫生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的瓶颈。我们赞成代表关于加大全省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工资倾斜、进一步保障精神卫生人员队伍稳定和发展壮大的有关建议,下一步我们将重点从如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积极汇报沟通,建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加快研究出台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工作岗位津贴相关政策。
(二)会同省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指导和落实力度,指导各地各单位根据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岗位)特点,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大工资倾斜力度,不断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三)结合国家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有关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和优化医务人员特别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探索出台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提高或倾斜的政策,激励和吸引人才从事精神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