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宏琴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统一省内外户籍退休人员在广东续交养老保险做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均平等享有延长缴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无论省外户籍还是省内户籍的参保人员,均平等享有延长缴费权利。
二、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均应按国家统一政策确定继续缴费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根据以上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广东并缴费年限满10年的省外户籍延长缴费参保人,继续缴费地应为广东;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并缴费年限满10年的广东户籍延长缴费参保人,继续缴费地应为外省。即,无论是省外户籍还是省内户籍的延长缴费参保人员,均应按国家的统一政策确定继续缴费地,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