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完善我省职工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2014年已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2014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衔接的政策,实现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
二、我省及时出台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2014年8月,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颁发《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74号),提出了我省具体贯彻意见,同时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775号),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随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印发《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文件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218号)、《关于应用省内转移平台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业务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283号)和《广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粤社保办〔2014〕518号)等文件,转发了国家政策,及时调整规范和统一了全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积极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信息系统,并督促全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转移业务信息平台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因此,我省已经妥善解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相互衔接的问题,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