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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50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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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陈桂荣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建立全省村(社区)干部薪酬体制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村干部的老有所养问题。我省2009、2011年先后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2013年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城乡居保扩面征收,截至2017年底,全省城乡居保参保人数达2587万人,其中符合领取长期养老待遇958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自2013年起,省政府将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纳入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重点工作,并每年列为全省十件民生实事。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连续5年6次调整,2017年达到每人每月120元,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65元,增长了118%。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获得养老保障,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农村户籍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跟其他劳动者一样,按规定平等享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
遇的权利。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没有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因此,村委会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需由有关部门明确,如果明确是用人单位的,则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广东省失业保险》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居干部之间并非建立劳动关系(即不签订劳动合同),村居干部也就不属于失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参保的人员范围。
       为提高村(社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基层干部队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减少社会的不公平,我们赞同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为村居干部投保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照失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其失业保险待遇费用。
       四、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我省持续推动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17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402万人,位居全国第一。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居干部之间并非建立劳动关系(即不签订劳动合同),村居干部也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参保的人员范围。因此,也就出现了部分地区自愿为村居干部投保“五险一金”(含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并没有为村居干部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分散村居干部在开展村委会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事故伤害风险,我们赞同和支持各地区政府主动为村居干部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其工伤待遇费用。
       五、目前,我省已建立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组成的全民医保体系,实现了制度和人群全覆盖。截至2017年12月底,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10365万人,其中职工医保3963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402万人,参保率超过98%。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稳定在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8万元和58万元(含大病保险),居全国前列。普遍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特定病种数量扩大到28种,实现了住院和门诊的双重保障。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不需另行缴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可再享受不低于50%的报销。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参加所在统筹区的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全部由个人缴费。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较低且享受财政补助,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490元。

      专此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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