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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25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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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25号代表建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关于医疗保险方面

目前,我省已建立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组成的全民医保体系,实现了制度和人群全覆盖。截至201712月底,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10365万人,其中职工医保3963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402万人,参保率超过98%。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稳定在87%76%,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8万元和58万元(含大病保险),居全国前列。普遍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特定病种数量扩大到28种,实现了住院和门诊的双重保障。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不需另行缴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可再享受不低于50%的报销。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参加所在统筹区的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全部由个人缴费。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同等财政补助,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490

         二、关于工伤保险方面

一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包括环卫工人在内的各类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因此,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含环卫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持续推动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402万人,其中农民工2130万人,稳居全国第一位。

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意外伤害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双方权益将按照雇佣(劳务)协议约定予以保障。《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达到法定年龄退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因此,按照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也就是不属于强制参保的人员范围,其意外伤害保障可通过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解决,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持续推动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在国家和省工伤保险法规修订时,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妥善解决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问题的相关建议意见。

三、关于最低工资保障方面

近年来,我省着力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2011年以来三次调整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分别为18.6%19.1%19%,有效提高了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20162月,我省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明确“20162017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1551日发布的标准执行。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适时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建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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