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34号代表建议由省教育厅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幼儿教师,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和教师协商确定,并依法享受最低工资保障。2011年以来我省三次调整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分别为18.6%、19.1%、19%,有效提高了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
我们将积极支持教育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教师薪酬水平的指导,推动幼儿教师待遇水平合理增长。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