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 建议办理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18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4-20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18号代表建议由省卫计委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关于保障提高儿科医生工资待遇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部署要求,我省先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0〕225号)、《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1〕262号),部署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实施绩效工资。上述文件一是明确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二是明确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三是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上述政策为医疗机构结合儿科工作强度及岗位特性、在绩效工资分配中适当向该类医生倾斜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去年5月我省在惠州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对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完善内部分配、优化薪酬结构等作出明确,合理提高包括儿科医生在内的医务人员收入水平。

按照国家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政策部署,下一步我们将在惠州市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在全省各地级市各选择一家以上公立医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一是探索建立符合公立医院特点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二是充分下放分配自主权,指导医院建立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明确可由医院自主确定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自主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三是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考核结果与薪酬水平挂钩机制。

我们将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逐步提高包括儿科医生在内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

二、关于完善儿科医生职称评审政策

近年来,我们充分发挥职称“指挥棒”作用,不断完善职称评审政策,有力推动包括儿科医师在内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出台更切合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的职称评定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创新职称评价机制,自2016年起,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不将论文、科研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更加注重考察专业技术工作实绩,免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后顾之忧。二是实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改革,推动基层一线儿科医师人才队伍建设。联合省卫生计生委出台《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基层卫生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6〕14号),围绕健全评审体系、优化评审条件、完善评审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和建立长效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15条具体措施。对基层卫生人员单独评审,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对论文、科研课题要求不做硬性规定,有效促进县及以下医院儿科医师队伍建设。三是深化医疗卫生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2017年12月,出台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对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作出部署。其中明确提出,对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把品德、能力和业绩作为评价核心标准,合理确定不同机构、不同专业和不同岗位的评价重点,建立涵盖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落实意见的相关部署,加大向儿科医师、全科医师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构建更科学、更有针对性的职称评价体系,推动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