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80号代表建议由省教育厅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近年来我省一直重视和保障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2013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教〔2013〕51号),对我省非山区县(市、区)农村边远地区和山区县(不含县城所在镇)的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发放岗位津贴。
2015年,按照国家关于实施乡镇工作补贴的有关要求,我省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粤人社发〔2015〕221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省、市、县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粤东西北地区乡镇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同时明确,我省此前已实施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归并纳入乡镇工作补贴项目。
涉及具体经费保障问题,粤人社发〔2015〕221号明确:一是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二是各地要切实筹措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不得减少应依法依规落实的乡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三是省财政要结合财力状况及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落实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欠发达地区要统筹用好财政资金,确保乡镇工作补贴正常发放。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各地认真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制度,进一步保障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