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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04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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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04号代表建议由省教育厅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关于“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和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晋升高级教师时“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改革精神,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把鼓励教师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高级教师的评审标准中要求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促进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向农村边远地方和基础教育倾斜,推动我省义务教育一体化和均衡化发展。关于建议中提到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学小学支教政策执行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我厅会同省教育厅积极加强操作指导。比如各地可按照当地学校的实际情况,根据符合教育均衡化发展、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体现公开公平等原则,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政策明确当地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界定范围;没有农村学校的城区,薄弱学校由教育会人社部门根据本区域学校的实际情况、符合教育均衡化发展要求、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体现程序公开、公平等原则核定。又如特殊教育(盲人、聋哑、智力障碍等)、专门学校(心理、行为矫治学校)、以及地处农村的综合实践学校(基地),均可视为薄弱学校。少年宫教师参与或组织特殊教育、公益活动等可视为符合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要求。由组织安排支教、帮扶、挂职锻炼等教师,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超过一个学期的,可折算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

      本建议很有建设性。下一步,我厅将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精神,统筹各行业主管部门修定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其中对教师人才,将把教书育人作为教师评价核心,针对不同岗位类型和学科领域,建立以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对建议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将充分研究吸收,请你厅进一步提出调整优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标准体系中的有关规定的意见措施,同时加大对各地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过程的指导,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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