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陈美娟等代表提出了《关于要求提高村、社区两委干部生活补贴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村干部的老有所养问题。我省2009、2011年先后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2013年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城乡居保扩面征收,截至2017年底,全省城乡居保参保人数达2587万人,其中符合领取长期养老待遇958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自2013年起,省政府将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纳入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重点工作,并每年列为全省十件民生实事。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连续5年6次调整,2017年达到每人每月120元,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65元,增长了118%。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获得养老保障,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农村户籍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跟其他劳动者一样,按规定平等享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没有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因此,村委会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需由有关部门明确,如果明确是用人单位的,则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专此函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