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35号代表建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关于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就业人员树立正确就业观问题
近年来,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实施了多项鼓励和引导劳动力到基层就业、到企业就业的政策举措,如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还给予社保补贴。同时,我们也持续加强就业政策和就业典型宣传,营造公平、自主的良好就业环境。这些举措有效引导了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预期和就业观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招工难和找工难两方面问题。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实体经济企业员工流失问题,除了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外,更重要的是从企业自身着手,加强企业文化塑造,改善企业用工环境,合理提升员工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从而不断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自2011年以来,每年都将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纳入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 自2014年5月起,我省改革创新劳动力技能培训政策,先后实施《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等文件,不分城乡户籍、不分省内外,面向全体在粤务工人员实施普惠性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制度,鼓励广大劳动者积极提升个人技能水平。目前培训补贴工种广泛覆盖制造业、服务业、种植业等行业工种。符合条件的在粤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晋升培训,获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后,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我省户籍的贫困学员可同时申领一次性生活费补助。2017年,我省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以岗位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全民职业技能培训,全省共有24.8万人次成功领取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超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112.7%。其中,中级工及以上补贴人数达33%。申领培训补贴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中级工以上补贴人数占比逐年提升,为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人才支撑。2017年,我厅还出台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推动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在岗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促进稳定就业,一定程度地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关于考虑《劳动合同法》中双方的对等关系,消除单边责任归咎的实际情况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一是出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如:(1)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6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第四十条规定,有3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第四十一条规定,有4种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是出现法定情形,劳动者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1)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6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此外,劳动合同法属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如需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鉴于事权在国家,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反映,供国家在立法修改时研究。
三、关于适度控制社保缴费的增长问题
(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相关情况。
2017年以来,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决策部署,我们一直在想方设法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制定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工作方案,开展了降低企业成本和社保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完善了相关政策,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机制。一是制定下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工作方案》(粤人社函〔2017〕911号),明确降成本工作目标,提出重点任务和相关措施等。二是通过各种媒体开展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宣传。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等主流媒体和我厅门户网站刊登“降成本”政策解读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去年以来广东为企业社保减负415亿元》,详细解读“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各项政策举措。三是认真开展降成本督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降低企业成本和社保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办〔2017〕225号),10—11月,对深圳、东莞等8个市进行实地督查,要求各地准确把握有关要求,明确部门责任,全面推动落实政策。四是积极开展培训和专项宣讲。9月11—15日,我厅派员参加省经信委牵头组织的巡回宣讲团,先后在东莞、揭阳、清远、阳江举办了4场政策宣讲培训会,对来自全省21个市的代表共2200多人进行了培训。
目前,广东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单位缴费总费率为21.48%,比全国平均费率(28.59%)低7.11个百分点,全国最低。2017年,累计为企业和职工减负约237亿元。相关降低社会保险成本的政策有:一是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费基。将全省缴费比例上限由15%降至14%,将缴费工资下限由全省社平工资的60%降为各片区社平工资的60%。2017年7-12月共减负49.2亿元。二是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费率。医疗保险方面,指导基金结余较多地区降低费率实现减负,减负36.8亿元。率先开展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实现减负,其中江门减负约1亿元;失业保险方面,实施浮动费率制度,其中广州、湛江共为企业减负6亿元,另外发放援企稳岗补贴26亿元。工伤保险方面,实施了新的八类行业差别费率,并建立了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全省平均费率从0.63%降至0.42%,为企业减负约27亿元。在生育保险方面,鼓励有条件地区下调费率减负约23亿元。推进生育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减负,其中珠海为企业减负0.6亿元。另外全省累计支付生育保险津贴69亿元,企业可相应节约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69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做好降低社会保险成本相关工作。一是进一步抓好落实。督促各地抓紧制定和完善降低成本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能原汁原味地落地,使政策红利能尽快惠及广大企业。二是进一步加强问题研究。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加强研究,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确保政策能更好地实施。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特别是要在广大企业中进行针对性宣传,让好的政策尽快发挥效应。
(二)关于自愿不购买社保的员工,出事后或产生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应该有所分责,不能单边责任归咎于企业的问题。
我们赞同建议中的相关意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的规定,自愿不参加社保缴费的员工,事后又反悔的,经员工要求,企业可在合理期限内补缴,在企业拒不办理的情况下,员工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仲裁机构将不支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相关问题研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