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39号代表建议由省卫生计生委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关于托育机构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方面。
(一)加大对民办托育机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服务。在职称政策上,早在1994年就拓展到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1998年打破所有制和身份界限;2003年进一步明确规定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职称或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民办托育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和公办机构同等的待遇。政策实施多年以来,我们不断优化评价机制,创新完善非公单位专技人才的职称评价服务。譬如,近年来支持鼓励各市设立非公单位职称申报直接受理点,同时明确各级人社部门可直接受理非公单位职称申报材料,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有效促进了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积极性,激发了专技人才活力。
(二)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认定。2017年,我省共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达635万人次,为包括儿童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在内的广大劳动者提供了重要的技能培训机会,其中超过10万人次取得保育员、育婴师、营养配餐员和公共营养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大力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岗位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等为重点,先后实施《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等文件,不分城乡户籍、不分省内外,面向全体在粤务工人员实施普惠性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制度,鼓励广大劳动者积极提升个人技能水平。与儿童托育服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上述职业(工种)已纳入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自政策实施以来符合补贴条件的累计18.2万人次。此外,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要求,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文件同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上述保育员和育婴员职业资格虽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但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不能设定为上岗准入凭证;营养配餐员和公共营养师未列入目录清单,现不允许再设置相应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二、关于托育服务人员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
(一)依法保障托育服务人员工资待遇。认真执行《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方式协定工资待遇。执行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享受最低工资制度保障。
(二)加强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根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区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规定缴费,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按规定缴费。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同等财政补助,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4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托育服务人员均按上述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本建议很有建设性。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托育机构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一是全力推行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完善劳动技能晋升补贴政策,关注我省儿童托育服务行业的技能培训需求,加强对儿童托育服务工作相关人员的培养能力,优化培训层次、提高培训质量。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认真组织实施包括保育员、育婴员在内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同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号),“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的衔接”。按照人社部的统一部署,完善营养配餐员及公共营养师等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加快建立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适时推动开展相关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三是加强民办托育机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服务。健全以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为主的公共服务体系,简化优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职称申报点面向民办托育机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职称申报服务。
四是继续完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相关制度。不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儿童托育服务人员和其他广大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同时建议教育部门按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人员薪酬水平的指导,推动托育服务人员待遇水平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