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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99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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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99号代表建议由省教育厅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得到进一步保障

近年来,我省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一是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将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我省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政策范围,明确公办幼儿园绩效工资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同时,把统筹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作为审批提高各地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的前置条件,为统筹提高幼儿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人员待遇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实施欠发达地区基层公职人员津贴补贴“托低”工程,将欠发达地区基层公职人员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3万元/年的72个县区,全部提高到3万元以上,有效改善欠发达地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在内的公职人员待遇。三是深入落实国家关于建立乡镇工作补贴的部署,从2015年起对包括公办幼儿园教师内的粤东西北乡镇公职人员按月人均700元的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我们充分认识到,由于人员结构等因素,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同时由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欠发达地区幼儿园教师待遇仍然较低。下一步,我们将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提高包括公办幼儿园教师在内的基层公职人员工资待遇。一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工资结构,建立完善向基层倾斜的工资制度和基本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水平。二是深入实施市县规范津贴补贴分类管理工作,强化市县联动,不断缩小市县差距,统筹提高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水平。

二、严格按照规定推动劳动合同制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逐步提高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作出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幼儿教师与幼儿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即享受最低工资制度保障。

目前,我们在全国首创建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开展全省评估工作,编印《2014年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改进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办法,增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科学性,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2011年以来三次调整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分别为18.6%19.1%19%有效提高了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科学合理制订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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