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8号代表建议由省法院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被执行人联合惩戒问题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三是限制被执行人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有关“诚信档案库”的有关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
二、关于公务员身份的被执行人联合惩戒问题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的规定,建议由司法相关部门提请被执行人所在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被执行人违法违规责任行为及时给予相应处分并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处分备案手续。
三、工作建议
一是省政府正大力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各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我厅积极落实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配合做好社会保险等业务数据资源梳理、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等有关工作。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查控系统与省“数字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获取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为落实对被执行人的查控和惩戒措施提供数据支持。
二是养老金作为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在退休人员未触犯刑法的情况冻结划拨养老金,与现行法律相悖,应慎重。
三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宜在举办职业培训机构方面对被执行人提出额外的惩戒性限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