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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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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36号代表建议由我厅独办。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年限的时限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

二、关于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类型

(一)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企业部分)》(粤社保〔199314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的相关规定,对单位职工应参保而未参保等原因未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于各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间不同,在我省(深圳除外)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下,参保人自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日起至1999年12月期间应参保未参保的社保费,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2000年1月至今应参保未参保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因各种原因无法要求原单位为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我省针对参保人群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一次性补缴政策。

1.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针对人群:201171日前曾与中央、省直和军队驻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单位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2.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

针对人群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3.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文)

针对人群:在197861日后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

针对人群2012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

针对人群197861日至199312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离开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人员。(原企业是指1994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6.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 20164号)

针对人群:在我省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费,最长年限为200671日至通知实施时间止。        

     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所需资料

在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经办过程中,参保单位或个人可按照地税部门或者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指南,提交补缴所需的材料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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