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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3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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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30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经综合省财政厅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修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属国家事权

为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2014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明确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相关问题,明确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予计入职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了贯彻意见并转发各地执行,由于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属于中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中央事权,在中央政策未调整前,我省没有权限进行修订

二、参加职保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继续缴费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追补缴费增加缴费年限不符合国家政策

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再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根据以上政策,城乡居民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能通过补缴职保费用增加缴费年限。因此,建议中所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通过补缴等方式增加职保缴费年限的要求不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代表所提建议,争取完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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