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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7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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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71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经综合省财政厅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是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广州市的地方养老政策。目前,国家已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居民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居保),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并无单独的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农转居养老保险)。农转居养老保险是广州市在城镇化进程中为解决本市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人员的养老问题,先行先试于2006年出台的一项政策,独立且有别于现行职保和居保制度。从参保对象看,仅限于享有广州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或村集体经济股份村民待遇的本市户籍农转居人员,基本属于居保参保范围;从制度模式看,虽采取与职保类似的筹资模式(集体经济与个人缴费)和待遇结构,但标准比职保低,且政府对部分人员缴费予以资助。

二是符合条件的农转居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广州市农转居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未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因此,现行政策已保障符合一定条件的农转居人员享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

三是将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不符合国家现行政策。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再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根据以上政策,包括农转居人员在内的城乡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将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增加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四是广州市近年已完善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办法。2014年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38号),进一步完善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固化了农转居参保范围,规定不再新增农转居参保人员,促进农转居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保或居保,采取自然过渡的办法逐步化解问题;并建立了农转居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

我厅将加强对广州市的业务指导,促进广州市继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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