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23号代表建议由我厅独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伤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交通事故受伤者、被故意伤害受害人产生的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依法参加医疗保险,才能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目前,我省医疗保险参保人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交通事故受伤者、被故意伤害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均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2016年,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为841万元。
三、关于将辅助生育技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和原国家劳动保障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包括辅助生育技术在内的各种不育(孕)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的制定权限在国家,我们将积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反映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