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78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经综合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委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遗属待遇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并未规定待遇的具体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就遗属待遇问题草拟征求意见稿,该政策目前尚未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社会保险法释义》指出,国家原没有统一的遗属待遇规定,各地遗属待遇的支付范围和发放标准各不相同,差异较大。因此《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而是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抚恤金是指为了保障供养直系亲属而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中明确遗属待遇有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并规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因此《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我省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遗属待遇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标准暂时参照离退休人员标准执行,目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待国家作出新规定后我们将按新规定执行。
二、关于遗属待遇问题立法问题
据了解,制定遗属待遇政策被列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养老保险工作要点之一,主要任务是落实《社会保险法》要求,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统一办法,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遗属抚恤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家顶层设计,认真调查研究,并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在国家统一的遗属待遇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程序对粤劳薪〔1997〕115号文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清理。对此内容,我们在研究修订《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时将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