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03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经综合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8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问题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女性劳动者就业提升、生育保障等问题,采取多项措施,减轻企业用人成本,促进推动女性公平就业。一是修订出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理顺生育津贴和工资关系入手,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职工产假工资改由生育津贴支付,减轻了企业发放工资压力。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全省平均费率从0.77%下调至0.59%,比全国平均水平(0.72%)低0.13个百分点,减轻了企业生育保险缴费压力。
生育津贴作为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尤其是女性职工生育和就业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生育津贴支付顺产假期为98天,2016年,全省生育保险基金收入42.42亿元,支出44.50亿元,其中生育津贴总费用36.30亿元,占生育保险待遇总支出的81%,部分统筹地区动用历年结余才保障了当年的待遇发放。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据预测,我省2017至2020年生育人数每年将新增15—18万人(其中2018年达到最高峰,将新增27万人)。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虽然目前基金累计还有一定的结余,但随着生育人数的增加,生育津贴的支出将大幅增加,以2016年计算,每年需增加支出约14亿元。2016年9月修订和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女职工计划生育假期增加至80天,如果将计划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保险津贴范围,并设定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6至9个月,则每年将增加支出约55亿元,且需将生育保险平均费率提高到0.83%以上,方可维持基金当期收支平衡。
二、关于将产检假、难产假等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问题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已明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包括了难产、生育多胞胎等增加的假期天数。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第十条第四款“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及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规定,产前检查及哺乳时间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工资。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开展调研测算和风险评估,为是否将计划生育奖励假期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