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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0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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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05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省法院会办。经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施效果显著

  广东是就业大省,劳资纠纷多发,特别是2008年以来,受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及国际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案件量持续增长,调解仲裁机构每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约30万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大部分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2016年,全省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涉及劳动者52.8万人,调解结案17.7万件,约70%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其中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调解组织受理案件总数占63%。

  (二)80%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化解。2016年全省劳动仲裁机构立案受理案件107217件,审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06625件,涉及劳动者214376人,一裁终局比例占30.4%。2016年全省一审法院收案44199件。需要说明的是,仲裁案件按批统计,一个集体案件,不管涉及多少名劳动者均统计为1个案件,法院按1人1案统计案件数,因此按涉及劳动者人数进行比较才能比较客观反映出有多大比例的争议进入诉讼。按照此口径,2016年全省进入仲裁程序的争议约80%在仲裁环节得到化解,不再进入诉讼环节。

  (三)推动劳动审判专业化。近年来,为应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发展的新形势,我省已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或比较集中的深圳、佛山、东莞等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广州番禺法院、佛山顺德法院、东莞东城巡回法庭等陆续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专业合议庭,专司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提高审判质效。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有利有弊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模式是“一裁两审”,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一)三方机制适合劳动争议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固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区别于一般民事纠纷当事人的平等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三方代表组成,这样的组织结构相对于法院,可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听取多方面的意见,更好代表和平等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

  (二)注重调解有利于低成本化解争议。劳动争议通常是基于对人的管理产生的纠纷,调解有利于以更加和谐的方式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调解仲裁法》明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调解并不是强制的必经程序,而是为当事人提供多一个简便解决争议的渠道,广受当事人的欢迎。

  (三)仲裁具备便捷高效优势。与诉讼程序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程序更为便捷,处理期限更短,仲裁为45-60天,法院一审为3-6个月,且不收取费用。另外,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重大变革,规定对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有效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也明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

  (四)实行小额速裁制度。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简单小额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其中就包括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我省法院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操作规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劳动争议案件小额速裁工作,将劳动争议案件纳入小额诉讼范围,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终审范围、依法高效解决纠纷。我省仲裁机构也积极提高仲裁效能,对工伤赔偿、工资等案件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小额案件推行当庭裁决,缩短答辩期,压减审限。

  诚如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的问题,现行的劳动争议体制也有不足之处。如实践中,有部分劳动纠纷当事人为获取更大利益或拖延履行义务,坚持走完“一裁二审”程序,增加了争议解决环节,浪费了国家资源;裁审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重复劳动。此外,还存在仲裁委定位不清,仲裁员职业发展渠道不畅通,仲裁事业发展存在瓶颈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广东作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最多的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新、难”的趋势,对仲裁和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有限的仲裁和司法资源面临案件剧增的挑战,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案质量和效率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下阶段我们将在以下方面继续努力,做好劳动纠纷的处理工作。

  一是简化优化仲裁办案程序。近日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从5月1日起施行,对畅通调解、仲裁渠道、提升争议处理效率作出不少规定,特别是建立简易仲裁程序,下一步我省各级仲裁机构将实施案件分类处理、简化优化立案、庭审、调解、送达等,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通过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广以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提高案件裁决效率。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规定,提高终局裁决比例。

  二是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加强调解工作,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企联等作用,共同做好调解工作。积极吸纳优秀律师、专家学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加强调解员、仲裁员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办案监督,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是积极探索劳动争议专门审判机制。人民法院根据各地的案件情况对是否设立专门劳动法庭进行研判,积极摸索并推广劳动争议专门审判机制,进一步带动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效不断提升。

  四是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完善裁审衔接,对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可和承继仲裁程序,实行有限审理。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系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

  四、对关于撤销劳动纠纷仲裁前置程序及在法院设立专门劳动法庭的建议的意见

  您提出的关于撤销劳动纠纷仲裁前置程序及在法院设立专门劳动法庭的建议,是对国家通过法律设定的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应谨慎论证和评估。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一裁两审”作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模式,经过近三十年的实践,已被社会所接受,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也有利于劳动争议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

  (二)取消仲裁前置对于少部分通过恶意拖延履行义务的现象有积极作用,但会导致大部分当事人减少了一个通过简便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渠道,不得不进入比较严格的诉讼程序,不利于争议便捷、低成本解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改革现行体制的事权在国家,对于现行体制中存在的不足,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建言献策,推动完善修改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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