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75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省卫生计生委会办。经综合省卫生计生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问题。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进医保一体化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并取得显著成效。2009年开始,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整合改革工作;2012年底在全省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率先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了不分城乡户籍,统一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医保待遇。2015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推进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整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层次多元、公平和谐、惠民高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升城乡居民保障水平,均衡职工和居民待遇,到“十三五”期末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不低于80%。目前,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四市已开展改革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动出台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指导意见,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整合全省职工和居民医保。
二、关于商保机构经办基本医保问题。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2009年我省湛江市率先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开展大病保险,2012年出台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方案,在全省推广“湛江模式”,2014年全省21个市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目前,我省经办服务管理方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引入市场机制的“湛江模式”。坚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市政府采购平台,对大病保险进行公开招投标。大病保险资金由商保公司运作,在发生大病医疗费用时,商保公司按规定进行赔付,同时从大病保险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确保盈利率。目前全省有19个市通过招标委托承办,参与的商保公司共有5家,承办主体较多样,确保竞争充分性。商保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参与经办管理服务,配合开展咨询服务、医疗费用初审、医院巡查监管等工作。二是由政府直接承办。东莞、中山2市采用这种方式,大病保险资金由政府直接管理,在发生大病医疗费用时,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不提取管理费。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委托管理机制,制定商保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准入规则,进一步规范招标的资质审核、程序等,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依法合规进行公平竞争。
三、关于制定医保药品目录问题。国家明确规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定期调整,各省不得自行开展药品增补。国家按照遵行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统一制定药品目录,并随着医药事业发展,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将一些新生产上市、疗效确切的药品纳入目录,不断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先后于2000年、2004年、2009年、2017年调整发布了四版药品目录。刚发布的2017年版药品目录,西药、中成药共2535个,其中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较2009年版目录新增339个,增幅约15%,并充分考虑了重大疾病治疗药物,将治疗癌症、重性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常用药品基本纳入了药品目录或谈判药品范围。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部署和用药规定,坚持“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指导思想,适当调整用药范围,加强用药管理,支持医药技术创新,促进医药产品良性竞争和发展,确保广大参保人的用药需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四、关于完善大病医保保障制度问题。我省在2014年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2016年又出台政策,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注重以人为本、精准扶贫、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一是扩大保障人群。大病保险政策覆盖人群从城乡居民扩大到职工,形成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政策统一、相互衔接的大病保险制度。二是扩大保障范围。将保障范围从住院扩大到门诊特定病种,保障门诊大病患者。完善分段支付机制,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切实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我省惠州市支付比例已达95%。三是强化困难群体兜底机制。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据统计,2013-2016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出近55亿元,受益人次超过278万,大病患者住院平均报销比例提高约12个百分点,有效减轻了包括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贫困人员负担。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指导各市落实大病保险政策,实现医保精准扶贫。
五、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病救助问题。我省一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政府补助与公益慈善救助相结合机制,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联动保障。在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救助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机制,依托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根据个人意愿,将经过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因情施救,互相补充。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两项制度在对象范围、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