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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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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53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省财政厅会办。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落实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情况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我们在现有较低的社保缴费水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缴费能力和基金收支状况等因素,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社保政策、适当降低社保缴费比例、推进医疗保险一体化、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等一系列措施,合理控制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增长幅度,帮助我省企业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我省社保缴费比例情况。

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总费率为32.2%(单位21.96%,个人10.24%),为全国最低。与国家规定上限标准相比(国家五大险种总费率为41.09%,其中,单位30.45%、个人10.64%),我省比国家规定上限标准低约9个百分点。与兄弟省市相比(北京42.88%、上海43.45%、江苏41.74%、浙江36.33%、山东38.87%-39.87%),我省社会保险总费率处于最低水平。

(二)提前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平衡各地区发展,20155月,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0%-20%统一为13%-15%,全省平均单位缴费比例为13.5%,为全国最低。同时,为减轻企业生产成本,2014社保年度,我省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原来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下调为全口径社平工资60%(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60%),比原口径下调了10%;在此基础上,2015社保年度(20157月至20166月),暂不上调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全省养老保险费减收60多亿元。

2016414日,人社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规定,从20165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已提前大幅下降至低于国家规定的19%以下。

(三)适当下调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一是逐步将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率下调至更加合理水平。目前,我省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为6.3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53个百分点,在全国处于最低水平。现阶段,我省已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进一步整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率先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医疗保险,逐步将用人单位平均费率下调至更加合理的水平。此外,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开展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整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效降低单位缴费。

二是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63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从2%下调至1%,其中,单位费率从1.5%下调至0.8%,比国家原规定的费率低0.7个百分点;个人费率从0.5%降至0.2%,比国家原规定的费率低0.3个百分点。降低费率后,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在全国处于最低水平。经测算,费率下调后,2016年(3-12月)能减轻企业负担53.1亿元,减少个人缴费24亿元。

三是降低工伤保险费率。2015101日起,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全省平均费率从0.63%下调至0.43%,下降比例约30%一年可为参保单位减轻缴费负担23亿元。目前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比全国平均费率(0.75%)低0.32个百分点,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

四是降低生育保险费率。2015101日起,将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地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全省平均费率从0.77%下调至0.59%,比全国平均水平(0.72%)低0.13个百分点。2016年减少用人单位缴费23亿元,同时,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生育津贴改由基金发放,替代企业发放职工产假工资,减轻企业负担约36亿元。。

二、关于企业缴纳社保缴费增速较快情况说明

你们所反映的2016年企业受社保政策调整影响,负担没有降低反而增加的现象,主要是我省按国家规定,根据社平工资增长率及时调整年度缴费上限和下限所致,属国家政策要求,并非我省为增加基金收入自行出台的相关政策。我省及时调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主要原因为:

(一)及时调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是国家政策要求。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60%。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调整缴费工资基数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社保待遇。

依法依规调整缴费工资基数,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据统计,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由2003年的891元提高至20162906元,年均增长9.5%,月平均养老金由2003年的710元提高至2016年的2503元,年均增长10.2%。养老金年均增速高于缴费工资下限增速0.7个百分点。

(三)国家已将费率调整和夯实缴费基数工作列入国家重点政策监控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下限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地区要予以纠正

不及时调整夯实缴费工资基数存在审计风险和政策风险。据了解,近两年国家审计署已北京、四川、福建等部省(市)未及时夯实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下达整改通知。2016年,国家审计部门也对我省2015社保年度暂缓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提出整改要求。因此,2016年经报省政府审慎研究,按国家要求,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由2408元恢复为上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60%2906元)。虽然比暂缓调整前的2408元提高20.7%,给我省企业带来生成成本增加,但比按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315元)下调了12.3%仅相当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2.6%,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下一步,国家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金制度后,将要求我省按全国统一政策执行,我省将不能继续保持目前较低的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

此外,由于缴费水平与今后退休待遇直接挂钩,缴费工资下限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参保人今后的养老待遇水平的高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低于社平工资60%,将损害参保人权益,存在行政诉讼的风险。

三、下一步工作

为更加合理控制社保费增长幅度,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确保社会保险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各项配套政策落实到位,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研究进一步完善医疗、失业、工伤保险政策,合理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一是鼓励条件成熟地区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进一步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二是鼓励各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三是指导各市调整完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指导各市实施新的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并对执行新费率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单位,继续实施阶段下调费率措施,保持工伤保险费率总体下降30%左右。指导各市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机制,进一步降低工伤预防工作较好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四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加强对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的总结评估,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全省单位缴费比例。根据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区域发展不平衡现状,下一步我们将研究推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模式的省级统筹,并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下调至14%,适当减轻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带来的生产成本增加额。

(三)探索将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纳入统计范围。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已将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纳入计算范围,并取得明显效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统计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统计口径,将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纳入全口径社平工资统计范围,并及时将全口径社平工资扩展运用于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更加有效控制企业社保费增长幅度。

(四)继续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逐年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的补助力度。下一步将继续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补助力度,积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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