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65号代表建议由省法院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关于“三类人员”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收入“一定比例”调整的问题
中央对员额内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等“三类人员”的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已作出明确规定和操作要求。在中央未调整“一定比例”前,各地按此执行。
二、关于入额法官与司法辅助及司法行政人员工资差异问题
中央在提高入额法官工资待遇的同时,为充分调动法院内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统筹提高了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但入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当地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应保持合理差距,如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水平提高幅度过大,既不能体现中央改革重点是向入额法官倾斜的政策精神,也容易引发当地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攀比。同时,入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高出当地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部分,主要以绩效考核奖金方式体现;而绩效考核奖的发放不与职务等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量、数量和难度等因素,向一线办案人员和办案数量多、工作质量高的人员倾斜,以体现权、责、利对等,符合中央的改革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