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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47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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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47号代表建议由省民政厅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关于村干部养老保险问题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村干部的社保问题,关注村干部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我省20092011年先后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2013年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城乡居保扩面征收,截至2016年底全省参保人员2543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13年以来我省着力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每年调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2年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2016年的110元,实现翻番,2017年还将继续提高至120元。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获得养老保障,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关于村干部医疗保险问题

目前,我省基本建立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组成的全民医保体系。截至2016年底,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10150万人,其中职工医保3814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336万人,参保率达98%以上。全省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规定报销比例分别87%76%,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64万元和52万元(含大病保险)。普遍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特定病种数量扩大到28种,实现了住院和门诊的双重保障。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不需另行缴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可再享受不低于50%的报销。强化精准扶贫,对困难群体适度下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参加所在统筹区的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全部由个人缴费。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较低且享受财政补助,2017年财政补助不低于人均450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狠抓扩面征收工作,巩固全覆盖成果,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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