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粤人社案〔2021〕212 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58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省委政法委:
张发强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发挥潜能的建议》(第175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我省已采取的政策措施及主要做法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7年初,我厅已联合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在岗创业、离岗创业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工伤保险等和岗位管理、年度考核、返岗程序等作出了具体明细规定。其中,对兼职取酬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担任单位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但不得在企业兼职。担任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担任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提供政策依据。
(一)创新岗位管理机制。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与其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权利。离岗人员所占专业技术岗位数单列,其岗位数可用于其他在岗人员岗位晋升。期满返岗后,按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201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明确规定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政策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二)创新薪酬保障机制。单位与离岗人员签订离岗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离岗期间,单位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工资待遇,但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同时,按本人离岗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
(三)创新流动岗位机制。单位可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到本单位兼职,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并在人员经费项目中列支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兼职人员经历及专业技术职务可视为高校、科研院所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专业技术岗位的资历条件。
我省出台的上述政策早于国内其他省市,也早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从内容上看,人社部规〔2017〕4号全部吸纳了我省政策的有关内容,且省里对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规定更详细、更具操作性。结合贯彻落实人社部规〔2017〕4号,我们又研究提出“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的意见,将离岗创业政策扩大到其他单位,进一步促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国家人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激励措施,优化政策指导和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推动我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专此函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松爱,020-831378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