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
粤人社案〔2020〕32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
三次会议第202004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彭雪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率先在我省对休产假的用人单位相应减负的提案》(第20200465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采取多项措施,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完善生育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及时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求,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2016年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在充分借鉴其他省份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奖励假规定、开展相关生育意愿调查、了解群众意见和需求的基础上,我省将女职工生育奖励假定为80天,在全国属于假期时长的中上水平,既符合我省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为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对解决职工育儿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家庭与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二是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出台《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加大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的关怀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我省一贯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障待遇,理顺生育津贴和工资关系,将原来由企业承担的职工产假工资改由生育津贴支付。截至2019年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669.36万人,其中女职工1595.80万人。2019年全省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为121.14亿元,基金支出为115.61亿元,其中通过发放生育津贴 78.47亿元替代企业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占生育保险待遇总支出的68%,既减轻了企业发放工资压力,降低用人成本,也保障了参保职工尤其是女性职工的生育和就业权益。
您在提案中指出的部分女职工无法休足产假和奖励假、部分小微企业负担较重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存在。参考您的建议,下一阶段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增加假期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等方面的影响,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完善生育奖励政策。二是加强宣传,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休息休假制度。进一步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规范的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保障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三是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完善与筹资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在疫情期间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休产假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符合减免条件的,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女职工基本权益。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快速处理与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的举报投诉案件。不断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确保女职工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权利。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潇雯,020-8326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