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专场遴选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5-05-21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粤医保函〔2025〕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专场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扩充长期照护师人才资源储备、完善职业等级认定保障机制,提升长期照护师队伍能力水平,为长护机构提供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按照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广州市确定1家评价机构,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再行调整。

  二、申请职业

  本次专场遴选申请职业为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编码为4-14-01-03,申请级别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等三个级别。

  三、申请对象范围

  (一)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业学会(协会)等3类机构纳入申请对象范围。

  申请机构需在广州市(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并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经具备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资质,2020年以来开展过医疗护理员或者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或者养老护理员培训评价相关工作,有适应长期照护师培训和评价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管理制度,具备满足学习、训练、实操、住宿需要的课室、宿舍等场地和设施设备,在长期照护工作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影响力,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愿接受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二)约束性规定。

  1.除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在申请范围内。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业务被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等专项整治范围,尚未整改完毕的机构。

  3.原则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多个机构仅允许选择一家机构申请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四、遴选备案程序

  (一)申报。申报机构请于2025年5月24日前(含当天)将申请材料以PDF文档形式直接提交至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电子邮箱(yyfwglc2019@gd.gov.cn)。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1、2。

  (二)遴选。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可以采取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质询答辩等方式,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遴选。

  (三)公示。由省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示遴选出的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省医保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手续。

  五、其他要求

  加快长期照护人员职业化发展,构建长期照护师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改善照护服务的重要举措。长期照护服务不仅直接改善参保失能人员生活质量,还对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家庭功能重塑以及老龄化社会治理产生积极影响。申请机构应充分认识长期照护服务的重大意义,取得备案资质后,自觉接受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工作指导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监管,积极主动配合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六、联系方式

  省医保局联系人:黄小林,电话:020-8326036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林俊荣,电话:020-83310037。


  附件:1、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对应说明(长期照护师).docx

             2、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doc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14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