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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社会基金管理局 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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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社保20155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及个人:

   为规范管理,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局决定调整部分业务办理事项并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文),自2015年2月1日起调整参保人出生时间认定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按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此前未按档案最早记载认定出生年月的,可以申请重核。

    二、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有关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申报申领养老金、省内转出、一次性补缴等需凭借档案材料审核的业务须在申报时提供档案原件。其中单位申报的,在网上完成申报表的打印后无须再上传扫描材料,须提供档案原件到我局服务大厅申报。个人申报的,由我局出具调档函,请相关档案保管单位将档案原件机要寄送我局审核后退回。

    三、原我局发出的《关于调整历史信息审核业务办理手续的通知》(粤社保〔2013〕300号)、《关于调整历史信息审核业务办理手续的补充通知》(粤社保〔2014〕2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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