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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社会基金管理局
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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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社保函〔
2006
〕
138
号
参加省级社会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
〔
2006
〕
36
号),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
,参加省级社会保险统筹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
调整为
8%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调整前原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记入个人账户。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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