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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社会基金管理局 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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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社保局(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中办发〔2003〕16号文和粤办发〔2003〕23号文都要求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按规定,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应按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规范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业务管理的需要,我局制定了《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稽核部(社会化管理办公室)报告。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的有关业务管理,适应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业务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有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在所辖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县(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以县(区)为单位(不设县的东莞、中山市以区、镇为单位)在我局开设社会保险关系户头。办理开户时,由县(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开户申报表》,直接向我局社会化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
    第三条 县(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发生变动,需要变更信息登记的,由县(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送我局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
    第四条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关系发生转移时,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从我局社会申办户管理的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的,由我局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名册汇总表》及相关表册,并接收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关系转移(即户头转移)。
    (二)企业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由企业负责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名册汇总表》及相关表册,交接收的县(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我局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关系转移。
    (三)已实行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发生县(区)之间转移时,由转出的县(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转移表》,先送转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加具意见后送我局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办理转移。
    第五条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拨付,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已实行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死亡待遇由其所在县(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向我局待遇核发部申请办理,通过银行拨付到其所在的县(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由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支付给家属。
    (二)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由其所在县(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出具证明,由死者家属向我局待遇核发部申报办理后到我局计划财务部现付结算。
    (三)尚未实行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死亡待遇的申办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六条 对已实行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其生存验证由所在的县(区)对我局负责。每年开展生存验证时,由我局待遇核发部负责通知其所在县(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由县(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指导其所辖街道、社区开展生存验证,并将生存情况报我局待遇核发部审核确认。
    第七条 实行街道、社区管理的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发生在街道、社区转移的,在转移档案、管理关系的同时,也要转移其剩余的退管活动经费,剩余退管经费计算公式为:剩余退管经费额=缴纳退管活动经费总额?(缴纳退管活动经费总额÷平均余命×已管理年限)。
    第八条 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后,其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由管理的所在县(区)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填写《离退休人员资料变更表》,报送我局待遇核发部进行更改。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未按时收到基本养老金的,由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养老金发放查询单》,提供给我局待遇核发部查询。

    附件: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名册汇总表》
          2.《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转移表》
          3.《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开户申报表》
          4.《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5.《离退休人员资料变更表》
          6.《养老金发放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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