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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 “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40号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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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为推动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减少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应据实将本单位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停保原因)等准确录入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系统(参保职工停保原因见附件)。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登记信息传递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有关信息,做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两个机构都应受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不需要再出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若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主张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与用人单位填报不一致时,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未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东莞市要结合本地业务实际,自主探索减少证明材料的方式。

  二、增加服务供给

  各地市要大力推行综合柜员制,2019年底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厅的综合柜员窗口应都能办理失业登记申请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暂不具备综合柜员制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经办窗口。各地应在人社窗口单位、社区等场所设置的自助一体机,增加失业保险业务自助办理功能,方便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查询等业务。要逐步实现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全市通办。

  三、推进网上申领

  加快推进“网上经办”,为群众提供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核对、待遇发放、信息查询等服务。经办机构可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支持失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生物信息识别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推动实现网上受理、审核、反馈,以及办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广州市、深圳市要力争在2019年底前实现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网上办理,其他市力争在2020年底前实现网上办理。对暂不具备全程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要以电话咨询、指导、预约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四、实行信息比对核实

  为验证领金人员是否出现停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汇总领金人员信息,各地市通过与全省就业、社保参保数据等实时比对以验证失业人员是否出现停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同时,全省要逐步加大信息比对力度,建立信息比对机制。通过比对用人单位为领金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办理工商登记等情况,验证领金人员是否重新就业;通过比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验证领金人员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过比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库记载的对领金人员提供的就业服务,验证领金人员是否接受了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通过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公安等部门的外部信息比对,验证领金人员是否主体消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等情况。对视同缴费等无法通过信息比对核验的,可以便捷方式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相应材料。经办机构应细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采取失业人员承诺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时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的方式,加强监管,不再要求领金人员按月到经办场所现场签到。

  五、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

  各地市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的要求,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杜绝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不发生基金管理系统性风险。要健全内控体系,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地市以上经办机构要有内控部门,县级经办机构至少要有内控岗位,严禁业务和财务岗位兼任,严禁会计和出纳兼任,坚持日常核查,高风险业务要重点核查。要严格流程控制,细化待遇核定、资格审批、领金发放等经办规程,定期对关键环节复核、抽检,加快推进“社银接口”,推广失业保险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要加强财务管理,财务至少每月与业务、银行、税务等进行对账,推进财务业务信息共享,保证业务流与资金流匹配。要提升技防能力,严格系统数据管理,任何修改操作都要经过审批,都要留痕可溯,积极扩展信息系统功能,加强业务运行监测,实现基金管理风险的智能监控。要强化行政监督,定期分析评估经办管理风险。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追查问责,打击和震慑各类冒领骗领失业保险金行为。

  六、推进经办机构作风建设

  各地市要深入贯彻落实“正行风、树新风,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申领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次办结,切实将“把方便提供给群众”服务理念贯穿到经办工作各个环节,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要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逐项编制失业保险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制作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失业人员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各级经办窗口服务群众要主动热情、规范准确。要完善服务标准,严格落实工作纪律,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投诉。

  七、提升贫困地区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市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饱满的为民情怀,贯彻精准扶贫方略,强化政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着力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在贫困地区落到实处。要加强贫困地区失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客观困难,统筹各方力量,在信息化建设和基础建设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抓落实的指导力度,及时帮助研究在现有条件下实现失业保险金申领减证便民、防控风险的具体措施,更好地为贫困地区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其及时获得失业保障。

  八、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

  各地市要充分认识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重要意义,统筹规划,科学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升就业技能的,经办机构发放培训补贴要做到便捷、规范。各地市要逐步形成统一的经办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数据标准和经办窗口建设标准,完善社保系统信息采集数据指标,细化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的信息系统采集内容,及时完成系统接口改造,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准确接收税务传递的失业原因等信息,实现业务标准化规范化。经办机构要对失业保险金申领规定进行梳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按本通知执行。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市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不断探索优化经办服务的新途径。各地市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报告。

  本通知自20191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130日。

  

   附件:参保职工停保原因情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1122

  
附件

  参保职工停保原因情形

  一、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单位破产。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四)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程序裁减人员;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仅适用事业单位)

  5.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合同。

  (五)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

  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中断就业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动者死亡或失踪。

  (三)非因单位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2.劳动者通知单位解除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

  三、其它

  其它情形包括因用人单位走逃、失踪等特殊原因,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减员申报手续,劳动者提出特殊减员申请的及上述原因之外的所有情形。(单位在勾选时一般不得勾选其它,因单位勾选其它而个人主张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原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办理。)

  原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属于因用人单位走逃、失踪等特殊原因,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减员申报手续,劳动者提出特殊减员申请的,由劳动者在税务部门提出减员申请减员后,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除此之外勾选了其它情形的,均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参保职工停保原因释义

  一、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单位破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包含5种情形,分别释义如下:

  1.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程序裁减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仅适用事业单位):是指在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被解除合同或者被辞退、除名、开除的。

  5.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中断就业:按相关规定中断就业和劳动者本人自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失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包含3种情形,分别释义如下:

  1.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指劳动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劳动者通知单位解除合同:是指劳动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它:其它情形包括因用人单位走逃、失踪等特殊原因,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减员申报手续的,劳动者提出特殊减员申请及上述原因之外的所有情形。(单位在勾选时一般不得勾选其它,因单位勾选其它而个人主张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原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办理)

  原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属于因用人单位走逃、失踪等特殊原因,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减员申报手续,劳动者提出特殊减员申请的,由劳动者在税务部门提出减员申请减员后,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除此之外勾选了其它情形的,均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粤人社规〔2019〕4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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