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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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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切实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能力,决定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层党建工作为引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到2025年底,实现“两个广泛设立、两个普遍设立、两个显著提高”,即规模以上企业及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调解中心,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及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

  二、推进调解组织建设

  (一)用人单位调解组织。各地工会、工商联、企联稳步有序推动规模以上企业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到2024年底,全省已建立工会的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广泛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到2025年底,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不具备设立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可安排劳动者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信息员),参加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牵头单位:工会、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

  (二)乡镇(街道)调解中心。推动乡镇(街道)设立实体化调解中心,主任可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承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部门的联系,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工作人员配置和硬件保障,做好业务衔接、能力培训、办案指导等工作。以“矛盾就地化解、就近化解”为原则,以加强街镇属地管理为目标,推动建立“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通过联通各类网上调解平台、设立实体化联调中心等方式,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仲裁院调解中心。有条件的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调解中心负责办理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做好辖区内调解组织工作指导。扎实推进由仲裁院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各级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调解员、调解员助理并进行经费保障的三方联调中心建设。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地区,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仲裁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具备条件的地方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三方联调中心建设情况纳入法治广东等考核体系。(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 商(协)会调解组织。商(协)会调解组织要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企联/企业家协会负责推进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牵头单位: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加强与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基础建设,指导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政策、调解方法技巧等业务培训力度,通过各类“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提供网上调解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调解员、专家库共享机制,灵活调配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性。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指导劳动者与企业开展多形式多层级劳资沟通协商,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办法》(粤工办〔2023〕38 号),进一步推进我省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

  (三)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要支持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调解员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和要求,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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